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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C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
  • D 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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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完全不相干的人(第三人)突然收到法院命令,要求他代替債務人還錢,但這位第三人堅稱他根本不欠債務人錢,從「正當法律程序」與「財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可以直接在沒有經過訴訟確認債權存在的情況下,就直接查封並拍賣這位第三人的財產嗎?如果不可以,那麼法律應該賦予這位第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阻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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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之聲明異議程序與法院逕為執行之要件。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處所指之「執行法院命令」包含扣押命令以及後續之換價命令(如收取命令)。因此,第三人丙於收受扣押命令後雖未於十日內聲明異議,但在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時,丙仍得於接受該收取命令後之十日內,依法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同時,依同條後續規定:「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由於丙在收受收取命令後之十日內仍享有聲明異議之權利,尚未符合「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且未依命令支付之法定要件,故執行法院在此期間內尚不得逕對第三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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