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C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
- D 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完全不相干的人(第三人)突然收到法院命令,要求他代替債務人還錢,但這位第三人堅稱他根本不欠債務人錢,從「正當法律程序」與「財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可以直接在沒有經過訴訟確認債權存在的情況下,就直接查封並拍賣這位第三人的財產嗎?如果不可以,那麼法律應該賦予這位第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阻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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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答對了?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能分清楚執行法院、債權人跟第三人這三方,沒把《強制執行法》的基本程序搞成一團漿糊。這點基本判斷力,大概還沒徹底生鏽。
2. 核心觀念,但別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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