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C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如聲明異議稱:乙對丙之債權附有條件且條件尚未成就等語,則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
- D 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效力僅及於扣押命令到達丙時已屆期之租金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完全不相干的人(第三人)突然收到法院命令,要求他代替債務人還錢,但這位第三人堅稱他根本不欠債務人錢,從「正當法律程序」與「財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院可以直接在沒有經過訴訟確認債權存在的情況下,就直接查封並拍賣這位第三人的財產嗎?如果不可以,那麼法律應該賦予這位第三人什麼樣的權利來阻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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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對其他財產權之執行」及第三人異議程序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肯定。本題測試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至第 120 條的核心機制,難度屬於中等。以下針對考點進行深入解析:
第三人之異議權與程序保障
選項 (B) 正確描述了第三人丙的程序保障。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三人若否認債權存在,應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即便丙在收受「扣押命令」時未異議,其後在收受「收取命令(Collection Order)」時,依法仍得聲明異議。只要丙及時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即不得逕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因債權人之聲請而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這是為了平衡債權人與第三人間的利益,避免在債權存否尚有爭議時,過早動用公權力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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