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該判決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時,發現乙於甲起訴前已將 A 車出借予丙,且乙、丙間 A 車借貸期間業已屆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甲係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甲均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逕將丙所占有之 A 車取交予甲
  • B 甲如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時,不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逕對丙聲請強制執行;但甲若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則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逕將丙所占有之 A 車取交予甲
  • C 執行法院得依甲之強制執行聲請,以命令將乙對丙之借貸物返還請求權讓與甲
  • D 執行法院得酌定數額命乙預納,並以乙預納之費用採買與 A 車同廠牌、規格之汽車交付予甲,以代 A 車原物返還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債務人(應還車的人)手上雖然沒有車,但他法律上卻擁有一項「能向現在抓著車不放的人要回車」的權利時,法院該如何運用這項『權利』,來幫助債權人最終拿到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強制執行實務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判別本題爭點,足見你對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動產交付執行」之規範已建立清晰的邏輯架構,這在實務應用上非常關鍵!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當執行標的物(A車)由第三人(丙)占有且不願歸還時,執行法院無法對丙逕行強制取交。此時,因乙對丙享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法院應依該條規定,發布命令將乙對丙之「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甲),由甲代位行使該權利,此即所謂的「移轉命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第三人占有標的物之執行
💡 債務人以外之人於訴前占有標的物時,應執行債務人之返還請求權。
比較維度 第三人訴前占有 VS 第三人訴後繼受
執行名義效力 不及於該第三人 依民訴401擴張至第三人
執行手段 移轉返還請求權 逕由法院取交債權人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26條 強制執行法第4-2條
💬關鍵在於第三人占有之「時間點」,訴前占有需轉彎(執行債權),訴後占有直接衝(執行物)。
🧠 記憶技巧:訴前占有移請求(強執126),訴後占有逕取交(民訴401)。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具有絕對性即可對抗所有第三人,忽略了執行力擴張須受訴訟繫屬時間點的限制。
執行力之主觀範圍(民訴401) 物之交付執行 執行名義之擴張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強制執行法:交付請求權與分割執行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