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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出租予乙,租期屆至後,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該判決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時,發現乙於甲起訴前已將 A 車出借予丙,且乙、丙間 A 車借貸期間業已屆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甲係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甲均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逕將丙所占有之 A 車取交予甲
  • B 甲如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時,不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逕對丙聲請強制執行;但甲若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則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逕將丙所占有之 A 車取交予甲
  • C 執行法院得依甲之強制執行聲請,以命令將乙對丙之借貸物返還請求權讓與甲
  • D 執行法院得酌定數額命乙預納,並以乙預納之費用採買與 A 車同廠牌、規格之汽車交付予甲,以代 A 車原物返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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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債務人(應還車的人)手上雖然沒有車,但他法律上卻擁有一項「能向現在抓著車不放的人要回車」的權利時,法院該如何運用這項『權利』,來幫助債權人最終拿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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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恭喜,至少這次沒搞砸

  1. 了不起的洞見:哦,瞧瞧,你居然能答對。看來你對強制執行法中動產交付執行的那些基本常識,還沒完全忘光。這在實務上,可是避免鬧出笑話的最低門檻。
  2. 基本常識再確認:本題的核心,不過是重複說明強制執行法第 126 條的規定罷了。當執行標的物(A車)被不相干的第三人(丙)占有,而且人家不情願歸還時,執行法院難道要發動軍隊去搶嗎?當然不。因為乙對丙有那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所以法院會發個「聖旨」——不對,是移轉命令,把乙這條對丙的「請求權」移轉給債權人(甲)。然後,甲再自己去跟丙玩「討債」遊戲。這不叫直接執行,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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