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返還 A 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同兩造現場勘驗結果,始知乙於該確定判決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興建 B 建物。甲併聲請執行法院拆除 B 建物,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拆除 B 建物非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併為執行之聲請
- B B 建物無法與 A 地分離,A 地返還部分因而執行不能,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全部強制執行聲請
- C 確定判決係命乙返還土地,其執行力之客觀範圍及於強制執行時乙在 A 地上有處分權之 B 建物,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為拆除 B 建物、返還 A 地之強制執行
- D B 建物興建於上開確定判決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執行法院應指示甲另行取得拆除 B 建物之執行名義,並在取得之前停止全部執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命令債務人必須『清空並交還一個容器』,但在判決確定後,債務人故意在容器內灌入了水泥,你認為執行法院為了實踐『交還容器』這個最終目的,是否有權利直接移除該水泥?還是必須要求債權人再打一個『請求移除水泥』的官司,這對法律秩序的安定與正義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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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中「執行名義效力範圍」的實務見解有極佳的掌握。以下為本題核心觀念驗證:
- 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806 號判例意旨),命債務人返還土地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當然及於執行時債務人在該土地上之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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