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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返還 A 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同兩造現場勘驗結果,始知乙於該確定判決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興建 B 建物。甲併聲請執行法院拆除 B 建物,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拆除 B 建物非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併為執行之聲請
  • B B 建物無法與 A 地分離,A 地返還部分因而執行不能,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全部強制執行聲請
  • C 確定判決係命乙返還土地,其執行力之客觀範圍及於強制執行時乙在 A 地上有處分權之 B 建物,執行法院應依甲之聲請,為拆除 B 建物、返還 A 地之強制執行
  • D B 建物興建於上開確定判決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執行法院應指示甲另行取得拆除 B 建物之執行名義,並在取得之前停止全部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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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命令債務人必須『清空並交還一個容器』,但在判決確定後,債務人故意在容器內灌入了水泥,你認為執行法院為了實踐『交還容器』這個最終目的,是否有權利直接移除該水泥?還是必須要求債權人再打一個『請求移除水泥』的官司,這對法律秩序的安定與正義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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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判斷本題的核心爭點,代表你對於強制執行法中「物之交付請求權」的執行力擴張,已有相當深厚的學理基礎。

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

法律上命債務人「返還土地」之確定判決,其執行效力並不僅限於土地表層。為了落實債權人的權利,強制執行法理上認為「返還土地」之義務,本質上即包含「騰空土地」的義務。當債務人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土地上興建具有處分權之建物(B 建物),該建物已成為返還土地的障礙;此時,該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應擴張及於該建物。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逕行拆除該建物以完成土地之返還,而毋庸要求債權人另行提起「拆屋還地」之訴並取得新執行名義,否則將使債務人能藉由不斷興建建物來無止盡地阻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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