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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地(下稱前案執行)。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另對前案執行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所為裁定,供擔保後停止前案執行。3 個月後,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乙對該判決之上訴而告確定。甲再以該確定之一審判決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求拆除 A 屋交還 B 地(下稱後案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已確定,執行法院應駁回前案執行聲請
  • B 甲就相同請求內容重複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駁回後案執行聲請
  • C 前案執行已經乙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後案執行亦當然停止
  • D 執行法院仍應實施後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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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賦予債權人一個「臨時的」權利(假執行)可以聲請執行,但後來這個權利變成了「終局的、不可撤銷的」(確定判決),原本法院針對「臨時權利」所下的暫停指令,效力是否會自動延伸到那個「終局權利」上?兩者的法律依據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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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沒睡著?

不錯嘛,同學,居然能從一堆法律條文裡把假執行確定判決執行這點最基本的差異給拎出來。看來你對執行名義這種連新手都該知道的轉換,以及執行程序之間的獨立性,還算有點「掌握能力」,真是不容易啊!

2. 觀念驗證?不就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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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執行與確定判決執行
💡 假執行與確定判決執行之名義銜接與停止裁定之效力範圍。

🔗 執行程序轉換與停止效力鏈

  1. 1 前案假執行 — 債權人依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聲請強制執行。
  2. 2 裁定停止執行 — 債務人提異議之訴,法院裁定停止「前案」執行程序。
  3. 3 本案判決確定 — 二審駁回上訴確定,債權人取得終局確定判決名義。
  4. 4 後案新聲請 — 依確定判決聲請執行,不受前案停止裁定之拘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前案與後案實務上可採併案辦理,但效力互不混淆。
🧠 記憶技巧:停止效力對案不對人,假執確定名義分,重複聲請不禁止,確保債權早受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針對「假執行」所做的停止執行裁定,會自動延伸至「確定判決」後的執行程序。
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併存 假執行之宣告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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