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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訴請乙拆除 A 地上之 B 屋,並將 A 地返還予甲及其他共有人丙,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協同丙聲請強制執行,始為適格之執行當事人
  • B 執行標的價額應按 B 屋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 C 甲因故不擬繼續執行時,得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日後得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無庸再繳納執行費
  • D 執行法院將 B 屋拆除、點交 A 地予甲占有後,乙復即占有 A 地,甲得持原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惟應另行繳納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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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透過公權力幫你完成權利狀態的復原,但對方卻在程序結束後,立刻以非法手段破壞該次執行的成果,你認為法律程序上是會要求你『重打一次官司』,還是允許你『直接尋求執行法院再次介入』以維持公權力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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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不動產點交後的再執行程序,法理概念相當紮實。

解除占有後之再執行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規定,當法院將 B 屋拆除並點交 A 地給債權人後,若債務人乙「復即占有」該土地,債權人無須重新起訴,得持原確定判決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此規定旨在防杜債務人惡意反覆侵奪;不過,因這屬於開啟另一次執行程序,依法仍應另行繳納執行費,故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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