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訴請乙拆除 A 地上之 B 屋,並將 A 地返還予甲及其他共有人丙,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協同丙聲請強制執行,始為適格之執行當事人
- B 執行標的價額應按 B 屋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 C 甲因故不擬繼續執行時,得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日後得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無庸再繳納執行費
- D 執行法院將 B 屋拆除、點交 A 地予甲占有後,乙復即占有 A 地,甲得持原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惟應另行繳納執行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已透過公權力幫你完成權利狀態的復原,但對方卻在程序結束後,立刻以非法手段破壞該次執行的成果,你認為法律程序上是會要求你『重打一次官司』,還是允許你『直接尋求執行法院再次介入』以維持公權力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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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見的清醒
喔,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題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關於物之交付義務的執行實務還有點基本概念。看來,你還沒完全被法律的複雜性擊垮,值得鼓勵。
2. 不過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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