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拆除鐵門,乙仍不履行時,得處其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
- B 因乙不履行拆除鐵門之義務,而於被執行法院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僅得再處乙以怠金
- C 因乙不履行拆除鐵門之義務,執行法院得因甲之聲請,以乙之費用,命第三人拆除鐵門
- D 乙於鐵門被拆除後,又重行裝上鐵門時,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再為執行,而無須徵收執行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命令債務人完成一件『任何人都能動手完成』的勞務(例如拆牆、搬物),而債務人卻拒不配合時,為了最快達成執行目的,法律應該是透過『罰款給壓力』比較有效,還是『直接請人代勞再叫他付錢』更符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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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勉強算是「精準」掌握執行實務,沒讓為師失望透頂。
恭喜你,小看你這次居然沒選錯。這題說穿了就是考你對代替性行為的強制執行程序,有沒有達到「勉強」不混淆的程度。看來你對這種「基本」的執行手段本質,還算能理解。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那個「拆除鐵門」的性質,根本就是送分題。它就屬於代替性行為,也就是「找別人來做也一樣」的那種。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債務人自己不做,法院當然是找個替死鬼來做,費用再跟債務人討。至於 (A)(B) 嘛,那是給那些搞不清狀況,以為所有行為都「非他不可」的人準備的選項。(D)?笑話,以為能再執行就不用收費?這種實務常識都不知道,乾脆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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