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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訴請法院判決命被告乙將樓梯間上鎖之鐵門拆除,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甲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拆除鐵門,乙仍不履行時,得處其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
  • B 因乙不履行拆除鐵門之義務,而於被執行法院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僅得再處乙以怠金
  • C 因乙不履行拆除鐵門之義務,執行法院得因甲之聲請,以乙之費用,命第三人拆除鐵門
  • D 乙於鐵門被拆除後,又重行裝上鐵門時,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再為執行,而無須徵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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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命令債務人完成一件『任何人都能動手完成』的勞務(例如拆牆、搬物),而債務人卻拒不配合時,為了最快達成執行目的,法律應該是透過『罰款給壓力』比較有效,還是『直接請人代勞再叫他付錢』更符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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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代替性行為的強制執行程序有極佳的理解,能準確區分執行手段的本質。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拆除鐵門」的性質。這屬於代替性行為(他人可代為完成之行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至於 (A)(B) 是針對「不可代替性行為」;(D) 雖可再為執行,但仍須徵收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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