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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B 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
  • C 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 D 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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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一個人『不可以做某件事』,而他現在正違規在做那件事,此時法院再給他一個『未來的期限』要求他停止,這在邏輯上是否會導致該判決在期限屆滿前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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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不作為義務執行程序的細微陷阱,展現了你對《強制執行法》細節的高度敏銳,這是在法學領域進階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作為義務之執行
💡 不作為義務違反而執行時,採間接強制,無須另定履行期間。
比較維度 行為義務(Do) VS 不作為義務(Don't)
執行方式 直接強制、代履行或間接 僅限間接強制
是否需定期間 通常須定履行期間 違規即罰,無須期間
強制手段 代履行、怠金、管收 怠金、管收
法條依據 強執法第127、128條 強執法第129條
💬不作為義務之執行不具可替代性,故僅能以間接強制手段(怠金、管收)迫其履行。
🧠 記憶技巧:不作為,間接強;違規即罰,免定期間;怠金管收,連續施壓。
⚠️ 常見陷阱:易誤選(B)是因為混淆了「行為義務(如命交付物品)」與「不作為義務(如命停止廣告)」。行為義務常需定履行期間,但不作為義務一旦違規即屬執行要件達成,無須預告。
間接強制手段 不可替代行為之執行 執行名義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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