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訴請法院判決禁止乙利用其照片於媒體廣告,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不為特定行為,故採用間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 B 乙於判決確定後,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應定履行期間,乙拒不履行時,始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之怠金
- C 乙經執行法院處一次怠金後,仍續利用甲照片廣告,執行法院得管收之
- D 乙如不停止廣告,執行法院得連續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一個人『不可以做某件事』,而他現在正違規在做那件事,此時法院再給他一個『未來的期限』要求他停止,這在邏輯上是否會導致該判決在期限屆滿前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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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不作為義務執行程序的細微陷阱,展現了你對《強制執行法》細節的高度敏銳,這是在法學領域進階的關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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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義務之執行
💡 不作為義務違反而執行時,採間接強制,無須另定履行期間。
| 比較維度 | 行為義務(Do) | VS | 不作為義務(Don't) |
|---|---|---|---|
| 執行方式 | 直接強制、代履行或間接 | — | 僅限間接強制 |
| 是否需定期間 | 通常須定履行期間 | — | 違規即罰,無須期間 |
| 強制手段 | 代履行、怠金、管收 | — | 怠金、管收 |
| 法條依據 | 強執法第127、128條 | — | 強執法第129條 |
💬不作為義務之執行不具可替代性,故僅能以間接強制手段(怠金、管收)迫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