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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聘請乙為其繪畫肖像,並已付清報酬。結果乙作畫至一半無故停止繼續作畫,甲訴請法院命乙完成畫作,並得到勝訴判決確定。甲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以乙之費用,命其他畫家完成該畫作
  • B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乙怠金
  • C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管收乙
  • D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不得強制執行,甲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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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利用處罰(如罰款或關押)的方式,強迫一位藝術家拿筆作畫,這樣『逼』出來的作品,在法律評價上是否還能滿足債權人當初追求的「給付品質」?當契約的義務涉及到債務人高度內心的「創作意志」與「思想自由」時,國家公權力應該在此止步,還是應該不計代價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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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1. 嗯,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能辨識出強制執行人格權這對經典冤家,至少證明你睡覺時沒把法條當枕頭。這點判斷力,在實務上算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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