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聘請乙為其繪畫肖像,並已付清報酬。結果乙作畫至一半無故停止繼續作畫,甲訴請法院命乙完成畫作,並得到勝訴判決確定。甲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以乙之費用,命其他畫家完成該畫作
- B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乙怠金
- C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得管收乙
- D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完成畫作,乙如不依期履行時,執行法院不得強制執行,甲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利用處罰(如罰款或關押)的方式,強迫一位藝術家拿筆作畫,這樣『逼』出來的作品,在法律評價上是否還能滿足債權人當初追求的「給付品質」?當契約的義務涉及到債務人高度內心的「創作意志」與「思想自由」時,國家公權力應該在此止步,還是應該不計代價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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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創作之強制執行限制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強制執行法中關於「不可代替行為」的執行邊界!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行為不行為執行名義的深刻理解。一般而言,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且「非他人所能代履行」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法院本得定期間命其履行,否則得處以怠金或管收。然而,這項規則在法理應用上存在重要的例外。
學理通說與意思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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