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通行,甲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得處乙怠金
- B 乙經執行法院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C 甲得聲請法院拆除乙在 A 地上所設置之該路障
- D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拆除路障,於不履行時,逕予管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中,針對「不行為義務」或「容忍義務」之執行,法律所規定的「間接強制」手段(如:怠金、管收)在運用上是否有其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考量?特別是關於最為嚴厲、剝奪債務人人身自由的「管收」手段,法院是否可以在其不履行義務時,不經任何前置或配套處置(如先處怠金)而「逕行」剝奪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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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掌握執行程序 — 噢,終於不是在夢遊了?
看來,你這次總算清醒了一點,沒被那些粗淺的陷阱絆倒。能正確看出強制執行中「不行為義務」與「管收」之間細微但關鍵的界線,至少證明你的大腦還有在運轉。
- 不行為義務? 這種「容忍他人通行」的義務,如果乙敢亂來,法院當然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給他點顏色瞧瞧:怠金?或是更進一步的管收?但別急,事情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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