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通行,甲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法院得處乙怠金
- B 乙經執行法院處怠金後,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C 甲得聲請法院拆除乙在 A 地上所設置之該路障
- D 執行法院得定期命乙拆除路障,於不履行時,逕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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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中,針對「不行為義務」或「容忍義務」之執行,法律所規定的「間接強制」手段(如:怠金、管收)在運用上是否有其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考量?特別是關於最為嚴厲、剝奪債務人人身自由的「管收」手段,法院是否可以在其不履行義務時,不經任何前置或配套處置(如先處怠金)而「逕行」剝奪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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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容忍義務(tolerance obligation)的執行程序!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間接強制」與「執行法院的權限範圍」。當債務人乙違反勝訴判決,在土地上設置路障時,這屬於違反「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依據《強制執行法》§129 第 1 項,執行法院得先處以怠金(fines),債務人仍不履行時,始得再處怠金或管收(detention)。選項 (D) 提到「逕予管收」跳過了法律規定的程序位階,且違反了比例原則,故為錯誤描述。 此外,關於路障的實體排除,這是一個重要的實務考點。依據《強制執行法》§129 第 2 項,於必要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違反義務行為之結果(如拆除路障)。這賦予了法院在間接強制之外,能直接排除障礙的裁量權,以落實債權人甲的通行權益。本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管收的發動門檻及法院除去違約結果的法律依據,對於法條程序的細節要求較高,屬於中等偏難的題目,你能識破 (D) 的程序瑕疵,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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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管收
行為與不作為義務之執行
💡 依義務性質區分代履行(直接強制)或怠金管收(間接強制)。
| 比較維度 | 可代替行為 (127條) | VS | 不可代替/不作為 (128/129條) |
|---|---|---|---|
| 執行方式 | 代履行 (囑託第三人) | — | 間接強制 (怠金、管收) |
| 費用負擔 | 債務人負擔代履行費 | — | 債務人繳納怠金 |
| 典型實例 | 拆除建物、清運垃圾 | — | 容忍通行、登報道歉 |
💬關鍵在於「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否能達到與債務人履行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