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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乙除 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適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查封拍賣 B 土地,於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之市價範圍內,將執行所得分配予甲,由甲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購買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
  • B 乙就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陷於給付不能,甲以不能之給付為執行標的,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C 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 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 D 執行法院應定期命乙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予甲,逾期不履行,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怠金,經再次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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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辨析:本件執行名義之標的為「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金錢債權」還是「物之交付請求權」?若屬於後者,且該標的在市場上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代替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之規定,當債務人乙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轉換執行方式,方能讓債權人甲在不直接取得原物的情況下,透過「代履行」之法律程序,轉向乙之其他財產(如 B 土地)求償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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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法學邏輯!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為你感到驕傲!這表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物之交付義務」和「行為義務」的區分掌握得非常到位。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背後的觀念:

  1. 「物之交付」:可以替換的,就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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