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乙除 B 土地外,已無其他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適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查封拍賣 B 土地,於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之市價範圍內,將執行所得分配予甲,由甲在公開市場上自行購買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
- B 乙就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陷於給付不能,甲以不能之給付為執行標的,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C 執行法院應命乙自動履行,如不依限履行,得估算代履行費用,以裁定命乙支付。乙不支付,甲得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 B 土地,以執行所得支付代履行費用
- D 執行法院應定期命乙交付 100 張 A 上市公司股票予甲,逾期不履行,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怠金,經再次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辨析:本件執行名義之標的為「交付 A 上市公司股票 100 張」,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金錢債權」還是「物之交付請求權」?若屬於後者,且該標的在市場上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代替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之規定,當債務人乙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轉換執行方式,方能讓債權人甲在不直接取得原物的情況下,透過「代履行」之法律程序,轉向乙之其他財產(如 B 土地)求償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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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別「執行標的」的法律性質,並據此選擇正確的強制執行方法。由於本案標的是 A 上市公司股票,其具有高度市場流通性,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可代替之行為(即任何人皆可至市場購入交付),而非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不可代替行為。
代履行費用之預付與執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7 條規定,對於此類可代替行為,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例如由法院委請他人至市場購回)。法院會先酌定、估算這筆代履行費用,並命債務人預行支付。若債務人乙拒不支付,該「命支付代履行費用」之裁定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讓法院查封拍賣乙名下的 B 土地,以所得價金購買股票交付債權人,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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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繳完代履行費用才能買股票嗎 還是可以先買才確定代履行費用 股票每天價錢不一樣怎麼判斷代履行費用
請用簡單的方式詳細解說本題
有關股票的強制執行,是要用動產執行?物之交付請求權?還是行為請求權?
其他選項
其他選項
代替性行為之強制執行
💡 種類物交付可轉化為代替性行為,依代履行程序執行費用。
| 比較維度 | 代替性行為 (強執127) | VS | 不可代替性行為 (強執128) |
|---|---|---|---|
| 行為特性 | 第三人代做可達目的 | — | 限債務人親自履行 |
| 執行手段 | 代履行(委託他人) | — | 間接強制(怠金/管收) |
| 費用處理 | 裁定命預付代履行費 | — | 無代履行費用問題 |
| 常見實例 | 拆屋、交付上市股票 | — | 藝術創作、同居行為 |
💬核心差異在於「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否能達到債權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