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
- B 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
- C 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D 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某人必須與另一人維持親密的居住關係,否則就要罰錢或關押,這樣的強制手段是否會過度侵害個人的人格尊嚴與意志自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闢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漂亮!你能準確區分**「不可代替行為」的一般執行程序與「身分行為」**的特殊例外,顯見你對《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的層次結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基礎深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