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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關於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先定債務履行之期間,以及逾時不履行將受之處罰,通知債務人促其自動履行
  • B 債務人如不依法院所定期間履行時,得處怠金
  • C 債務人經處怠金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得再定履行期間命其履行,如仍不履行,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 D 如不可代替行為係夫妻同居之履行,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者,法院僅得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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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規定某人必須與另一人維持親密的居住關係,否則就要罰錢或關押,這樣的強制手段是否會過度侵害個人的人格尊嚴與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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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精闢解析

  1. 「做得漂亮」?嗯,還算清楚。 你總算沒把不可代替行為的間接強制,跟身分行為這種完全不能碰觸的領域混為一談,勉強證明你《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不是死背的。恭喜你,基本盤掌握住了,值得一個不溫不火的掌聲。
  2. 觀念驗證,別再出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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