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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遷讓 A 房屋獲勝訴判決確定,乙拒絕搬遷,甲持該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尊重甲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權利,不得勸導甲與乙互相讓步,約定自行遷讓之期間
  • B 執行法院強制乙遷離後,乙當日夜間折返 A 房屋開門進入居住,甲毋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得繳納執行費聲請再為執行
  • C 乙之配偶丙,因與乙同居而使用 A 房屋,因丙非執行名義之判決當事人,執行法院不得依甲之聲請,命丙遷離
  • D 乙如為孤寡老弱殘障,應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主動關懷協助,執行法院不可勸甲協助乙尋覓暫時安身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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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行法院已依執行名義完成不動產之點交後,若債務人於短時間內再次非法侵入並占有該房屋,法律為貫徹執行效果並兼顧程序經濟,是否允許債權人無須另行取得新的『執行名義』,即可向法院聲請後續處理?請您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再為執行』之構成要件,以及其對於執行效率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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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的是不動產遷讓執行的實務運作,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中程序經濟與法理人情有透徹的理解。

債務人重佔房屋的處理機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B) 的情形。當法院解除債務人占有並點交給債權人後,若債務人又隨即折返侵入居住,若要求債權人重新起訴,對權利保障實在緩不濟急。因此,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債權人毋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只要繳納執行費,即可直接聲請法院再次執行,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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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讓房屋強制執行
💡 規範遷讓房屋之執行程序、再占有之處理及效力範圍。

🔗 遷讓房屋執行與再執行流程

  1. 1 聲請執行 — 持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2. 2 解除占有 — 法院除去債務人占有,並將房屋交付債權人
  3. 3 債務人再占 — 執行完畢後,債務人違法折返占有該房屋
  4. 4 再為執行 — 債權人繳費聲請,不需重新取得執行名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債務人「再行占有」與「第三人占有」之處理差異。
🧠 記憶技巧:遷讓執行:勸導在先、效及家屬、再占免名義、人道要兼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債務人一旦折返(再行占有)就必須重新打官司取得新判決,實際上可直接聲請再執行。
占有輔助人 執行名義之主觀效力 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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