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僅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B 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於變價分割之執行程序,甲、乙分別聲明願優先承買時,應由甲、乙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優先承買,即由甲、乙各優先承買 A 地應有部分 1/2
- C 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乙、丙不願意配合甲為分割登記時,甲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對乙、丙發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自動履行命令
- D 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甲所分得部分為丙占有時,甲得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排除丙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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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經作成「誰應該分到哪一塊地」的終局判決,但對方依然賴著不走,從「訴訟經濟」與「解決爭端」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要求你再花幾年時間重新打一場『遷讓房屋或土地』的官司,還是會賦予原判決某種『一勞永逸』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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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在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1條規定:「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明文賦予執行法院於共有物分割裁判確定時,具有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予以點交之權限。因此,當法院判決原物分割確定,且甲所分得之部分實際上仍由另一共有人丙占有時,甲依法得以該份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行使公權力排除丙之占有,並將該土地點交給甲,故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