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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塊,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乙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嗣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後,乙遂以該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土地變價分割。執行法院應如何課徵執行費?
  • A 以土地全部價額核定之
  • B 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二核定之
  • C 以土地價額三分之一核定之
  • D 以乙之應有部分預估價額命先暫繳,待拍定時再按拍定總額計徵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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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物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執行費之計算基準,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全部價額』為準,還是應參照聲請人(即執行債權人)於該共有物中所占之比例(如 $\frac{n}{m}$)來核定其權利價額?請從聲請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所欲實現之『法律上利益』範圍,思考其負擔執行規費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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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變價分割共有物的強制執行程序中,關於執行費的徵收,並非以土地總價為準。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執行費應以聲請人所得分配部分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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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分割執行費
💡 變價分割執行費按聲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價值核定。
比較維度 變價分割執行 VS 一般金錢債權執行
核定價額基準 聲請人之應有部分價值 債權人請求之債權金額
拍賣標的範圍 共有物全部 債務人之特定財產
實務依據 強執注意事項第16點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
💬共有物執行費採利益計徵原則,僅按聲請人權利範圍核收。
🧠 記憶技巧:執行費看利益,誰聲請算誰的比例。
⚠️ 常見陷阱:誤以為拍賣標的是「全筆土地」,執行費就必須以「土地總價額」計算。應注意執行費計徵採「利益說」。
共有物分割之優先承買權 形成判決之執行力 執行費之預納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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