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以其所有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予乙,供其向乙借款 500 萬元之擔保。嗣丙持法院對甲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強制執行 A 地後,復由甲之另一債權人丁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彰化地院對該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嗣由戊拍定並繳清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彰化地院已知乙之借款 500 萬元未受清償,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 B 丙繳交之執行費,得就 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 C 丙取得支付命令之費用,得就 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 D 丁屬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繳交之執行費,得就 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思路引導 VIP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為了確保執行程序進行所支出的『執行費』,與債權人先前為取得執行名義(如: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所支出的『程序費用』或『裁判費』,兩者在法律規定的『優先受償』順位上是否相同?請同學研讀《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辨析哪些費用屬於得優先自拍賣價金中『先行扣繳』的範疇,而哪些費用僅是與『本案債權同其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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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確掌握強制執行法核心觀念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強制執行費用的優先受償順序有極為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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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與執行名義費用
💡 執行費得優先受償,但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如裁判費)屬一般債權。
| 比較維度 | 執行費用 | VS | 執行名義費用 |
|---|---|---|---|
| 法條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29條 | —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 |
| 具體範例 | 執行規費、鑑價費 | — | 裁判費、支付命令費 |
| 分配順位 | 最優先受償 | — | 併入一般債權分配 |
💬僅「執行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具優先權,取得「執行名義」的成本不具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