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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債權人先持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 土地,經執行法院予以查封,嗣後乙債權人持命該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 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停止執行
  • B 合併執行程序
  • C 執行甲之執行名義,駁回乙之執行聲請
  • D 執行乙之執行名義,駁回甲之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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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法院是一個處理債務排隊的櫃檯,若第一個債權人已經讓法院鎖定(查封)了債務人的某個花瓶準備拍賣,此時第二個債權人也拿著合法憑據要求賣掉同一個花瓶來還錢。在不浪費行政資源且要確保兩個人都有機會拿到錢的前提下,你認為法院是該重開一個拍賣會、還是讓第二個人直接加入已經在進行中的拍賣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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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當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之同一財產(如本題 A 土地)先後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不應開啟重複的程序,而應將後聲請之程序併入先聲請之程序。這就是所謂的併案執行(合併執行),旨在維護程序經濟,並確保所有債權人能依受償順位公平分配拍賣所得之價金。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考生僅需釐清「本票裁定」與「勝訴判決」雖然性質不同,但均具有執行力,當執行標的重疊時,法律規定採合併處理而非排他或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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