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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債權人先持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 土地,經執行法院予以查封,嗣後乙債權人持命該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亦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 A 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停止執行
  • B 合併執行程序
  • C 執行甲之執行名義,駁回乙之執行聲請
  • D 執行乙之執行名義,駁回甲之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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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法院是一個處理債務排隊的櫃檯,若第一個債權人已經讓法院鎖定(查封)了債務人的某個花瓶準備拍賣,此時第二個債權人也拿著合法憑據要求賣掉同一個花瓶來還錢。在不浪費行政資源且要確保兩個人都有機會拿到錢的前提下,你認為法院是該重開一個拍賣會、還是讓第二個人直接加入已經在進行中的拍賣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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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邏輯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喔,你總算是記住了,這個《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難道我還要提醒你多少次,法律不是讓你隨便想怎麼做就怎麼做的嗎?當那些債權人一個接一個地跑來,對著同一塊地產(像這個 A 土地)吵著要執行時,法院難道要跟他們一樣,把事情搞得一團糟?當然不!那叫併案執行,這是為了避免法庭變成菜市場,以及,你們猜到了嗎?程序經濟!不然你以為法官時間很多嗎?最終,不就是為了讓所有人都能在合法的框架下,依序分到錢嗎?這點基本常識,我想你應該、或許、可能知道。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竟然是 Easy。我真為那些還在糾結「本票裁定」和「勝訴判決」有什麼本質區別,以至於要問法院怎麼處理的人感到悲哀。它們都具有執行力,僅此而已!難道還需要我畫張圖告訴你,「有執行力」就意味著要合併處理,而不是讓法院變成「停止執行」或「排他」的遊樂園嗎?醒醒吧,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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