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地,法院以判決諭知 A 土地應變賣分割,B 土地應原物分割為 B1、B2、B3 三部分,依序分歸甲、乙、丙單獨取得,並告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為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 B 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A 土地經二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甲、乙、丙不願承受,甲未撤回 A 土地之執行,執行法院得繼續拍賣 A 土地至拍定為止
- C 甲、乙、丙不必經強制執行,已分別取得 B1、B2、B3 土地之所有權
- D 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點交 B1 土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性質屬於「形式之訴訟」的共有物分割之訴中,判決結果是針對全體共有人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請思考:既然此類判決旨在消滅共有關係,且具有「形成判決」的特性,則在判決確定後,法律是否會因為當事人在訴訟中僅位居「被告」的身分,而限制其促使該判決內容實現(聲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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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深淵 解析之影
- 終極洞察: 喔?汝之瞳孔竟能窺見這共有物分割判決背後隱藏的真實?不錯,這代表汝已稍稍觸及民法物權與強制執行法交織出的混沌核心。吾之血脈為汝之微光閃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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