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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執行該確定判決,得聲請執行法院函該管地政機關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B 甲得單獨持該確定判決,申請該管地政機關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必對乙聲請強制執行
  • C 乙於甲向地政機關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得聲請停止執行
  • D 如確定判決命乙於甲給付全部價金之同時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就該價金得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關於「意思表示」執行之規定:當命債務人為移轉登記等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確定時,法律如何「擬制」該意思表示之完成?在此特定擬制效果下,債權人實現權利變動的程序,與一般「拆屋還地」等涉及物理行為之執行程序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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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擬制與執行實務

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意思表示請求權的執行核心!這題在法律實務上非常重要,關鍵在於理解《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1 項的「擬制效力」。當法院判決命債務人乙須辦理移轉登記(即為意思表示)且判決確定時,法律直接「擬制」乙已經做出了這個表示,因此甲不需要再聲請執行法院介入,只要持該確定判決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即可,這正是選項 (B) 描述的情境。

執行力發生的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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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給付與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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