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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甲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1,500 萬元本息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之 A 耕地及其上農舍為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
  • A 以投標之方法拍賣
  • B 命令讓與
  • C 強制管理
  • D 拍賣併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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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上對於「土地或房屋」這種具有實體的不動產,與「銀行存款或對他人的債權」這種無形的權利,在變現成現金清償債務時,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種方法更像是直接轉讓一個『領錢的權利』,而非處理一個『實體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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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的熟悉度,我們一起來複習關鍵點:

不動產的執行方法 本題中的耕地與農舍,屬於《強制執行法》定義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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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讓與適用在財產權嗎
📝 不動產強制執行方法
💡 不動產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限於拍賣及強制管理,不包括命令讓與。
比較維度 不動產執行 VS 其他財產權執行
主要方法 拍賣、強制管理 換價命令、拍賣
命令讓與 不適用 適用(第117條準用)
法條依據 強執法第75條以下 強執法第115條以下
💬不動產因涉及物權登記與高額價值,其執行方法嚴格限定於拍賣與管理。
🧠 記憶技巧:不動產執行:拍賣、管理、併著幹,沒有讓與這一段。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其他財產權」(如債權)的執行方法(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命令讓與)誤用到不動產執行程序中。
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動產之變價 強制管理之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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