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甲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1,500 萬元本息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之 A 耕地及其上農舍為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執行法院得實施之執行方法?
- A 以投標之方法拍賣
- B 命令讓與
- C 強制管理
- D 拍賣併強制管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上對於「土地或房屋」這種具有實體的不動產,與「銀行存款或對他人的債權」這種無形的權利,在變現成現金清償債務時,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種方法更像是直接轉讓一個『領錢的權利』,而非處理一個『實體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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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能精準指出「命令讓與」並非不動產的執行方法,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的體系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不動產與其他財產權之執行差異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75 條規定,針對「不動產」(如本題的 A 耕地與農舍),強制執行的法定方法為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且拍賣及強制管理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用。因此,選項 (A)、(C)、(D) 皆為合適的不動產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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