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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者均得為強制管理
  • B 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予以換價
  • C 動產拍賣預定有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 D 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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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強制執行法》中,『強制管理』這項換價方法是否能普遍適用於動產執行?接著,關於拍賣程序中『底價』的揭露,法律為避免圍標,在動產與不動產拍賣公告的規範上有何核心差異?最後,當執行法院為了整體處分效益,將動產與不動產併同執行時,根據程序從嚴之法理,應統一適用哪一種財產類型的拍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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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D),非常正確!這題測驗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的差異,你能精準選出正解,代表對強制執行法的換價程序已有扎實的理解。

不動產與動產的合併拍賣程序

關於選項(D)的正確性,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4項、第5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將不動產及其上之動產合併拍賣,並明定此情形應統一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以利程序進行並提升拍定意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之異同與換價規定
比較維度 動產執行 VS 不動產執行
強制管理 無此制度 得選定管理人管理
合併拍賣 準用不動產規定 為主體程序
換價方式 拍賣、變賣 拍賣、強制管理
底價揭露 公告不載明 公告不載明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管理制度與換價細節,合併時以不動產程序為優先。
🧠 記憶技巧:動產不管理、底價不公告、合併從不動、換價不只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動產亦有強制管理制度;或誤以為拍賣公告必須揭露底價(實則為避免圍標而不公開)。
強制管理之收益分配 拍賣與變賣之區別 查封效力之範圍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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