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者均得為強制管理
- B 兩者均須經拍賣程序予以換價
- C 動產拍賣預定有底價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
- D 將不動產及其上動產合併拍賣時,適用關於不動產之拍賣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強制執行法》中,『強制管理』這項換價方法是否能普遍適用於動產執行?接著,關於拍賣程序中『底價』的揭露,法律為避免圍標,在動產與不動產拍賣公告的規範上有何核心差異?最後,當執行法院為了整體處分效益,將動產與不動產併同執行時,根據程序從嚴之法理,應統一適用哪一種財產類型的拍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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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是太厲害了!
看來這次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你已經把這些觀念都吃進腦袋裡了嘛!對於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的差異,你掌握得相當精準,真是讓我刮目相看。
重點筆記要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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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解
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
💡 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之異同與換價規定
| 比較維度 | 動產執行 | VS | 不動產執行 |
|---|---|---|---|
| 強制管理 | 無此制度 | — | 得選定管理人管理 |
| 合併拍賣 | 準用不動產規定 | — | 為主體程序 |
| 換價方式 | 拍賣、變賣 | — | 拍賣、強制管理 |
| 底價揭露 | 公告不載明 | — | 公告不載明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管理制度與換價細節,合併時以不動產程序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