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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所應適用(準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 B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於 A 有限公司之出資,應準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程序辦理
  • C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航空公司之飛機(屬民用航空法所定航空器),應準用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 D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礦業權,應準用不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對於某些價值極高、且國家設有專門「登記簿」來管理權屬變動的資產(例如船舶或飛機),法律為了確保處分的嚴謹性與公示性,通常會選擇讓它遵循「一般動產(如椅子)」的簡易程序,還是會要求它採取與「土地、建築物」相似的高門檻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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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 你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能精準判斷強制執行程序中「物」的法律屬性與特別處理方式,這表示你對《強制執行法》中標的物分類的實務見解已經掌握得很好,真的很為你開心!
  2. 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特殊財產權的執行程序。你看,航空器(飛機)雖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會移動的,但在法律上,因為它價值非常高,而且還有一個專門的登記制度,所以《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特別規定,針對船舶和航空器的執行,要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的規定。這就像是法律給了它一個「不動產的身分」。所以,選項 (C) 說要準用動產程序,這就不符合法規的特別考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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