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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執行,查封甲之船舶及建造中船舶多艘。有關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
  • B 建造完成部分,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部分,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 C 跨洲航行之 20 萬噸郵輪,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日月潭之 15 噸觀光船,依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 D 皆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強制執行法》中關於『船舶』以及『建造中之船舶』的執行程序:法律是否對所有船舶採取統一的執行方式?針對具備一定規模、總噸位在 $20$ 噸以上並領有執照的船舶,以及處於建造階段的船舶,其在法律性質上應被視為一般『動產』,還是應準用『不動產』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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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強制執行程序中,船舶究竟應準用「不動產」或「動產」執行程序的關鍵分水嶺。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海商法上船舶的定義與執行程序的準用關係

執行程序之準用與例外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及建造中之船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準用對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然而,並非所有水面載具都屬於「海商法所定之船舶」。依據《海商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小船並不適用海商法之規定;再參酌《船舶法》之定義,總噸位未滿 20 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 50 噸之非動力船)即屬「小船」。因此,如選項 (C) 所述,跨洲航行的大型郵輪屬於海商法定義之船舶,應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而日月潭僅 15 噸的觀光小船,因未達海商法之門檻,應依動產執行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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