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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海商法第 4 條,所謂發航準備完成時,依司法院公布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以形式上是否獲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與海關准結關放行定之
  • B 僅以實質上是否完成必需品之補給,並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等定之
  • C 只要形式上獲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與海關准結關放行,或實質上,完成必需品之補給,並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等,二者符合其一,即可
  • D 必須形式上獲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與海關准結關放行,且實質上,完成必需品之補給,並配置相當海員、設備及船舶之供應等,二者皆符合,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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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艘商船是否「真正具備」立即啟航並安全履行航程的能力,單純拿到官方的離港許可文書,或是單純裝滿燃料與配置船員,哪一種狀態才能確保該船在「法律上」與「物理上」都已經處於箭在弦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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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D) 非常正確!你精準掌握了船舶強制執行中「發航準備完成」的雙重認定標準,基礎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發航準備完成的雙重要件

關於海商法第 4 條所謂的「發航準備完成時」,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1 點(三)規定,其認定標準並非單一面向。在形式上,必須獲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發航,並且海關也准予結關放行;而在實質上,還必須完成必需品的補給,並配置相當的海員、設備及船舶供應等。換句話說,實務見解嚴格要求形式與實質要件兩者皆須具備,缺一不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船舶發航準備完成
💡 船舶扣押之限制需同時符合形式與實質發航要件。
比較維度 形式要件 VS 實質要件
審核對象 行政文書與准照 船舶實體與物資
具體內容 航政核准與海關結關 海員、設備、補給品
判斷依據 公權力機關紀錄 船舶客觀準備狀態
💬採雙軌併行制,旨在平衡債權人保全需求與海上通商安全。
🧠 記憶技巧:發航完成:形式(航政海關) + 實質(人船補給) = 缺一不可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拿到海關「結關放行」單據即構成發航準備完成,忽略實質補給之必要性。
海事優先權 船舶強制執行之禁止 保全程序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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