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C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建造中船舶並非海商法船舶,不能為船舶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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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簽訂了買賣契約並交付了物品,即便還沒去政府機關登記,這份「合約」在他們兩個人之間應該是無效的嗎?還是說,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讓這份權利在面對「契約外的人」時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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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不作答,可能是被多個權利的登記效力給混淆了。在海商法中,最核心的觀念之一就是登記對抗主義。許多同學常誤以為權利的取得(如所有權移轉)必須經過登記才「生效」,但事實上,在私法自治下,當事人間契約成立即生效力,登記則是為了「對抗第三人」。
登記效力與對抗主義
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將登記視為「生效要件」,但根據我國海商法,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的登記均採「對抗要件」。具體法源如下:海商法第 9 條規定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36 條則專門針對抵押權設定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第 20 條則明文準用第 9 條,使租賃權也具備同樣的登記對抗性質。因此,選項 (C) 完整地彙整了這三種權利的法律性質,是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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