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C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D 建造中船舶並非海商法船舶,不能為船舶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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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簽訂了買賣契約並交付了物品,即便還沒去政府機關登記,這份「合約」在他們兩個人之間應該是無效的嗎?還是說,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讓這份權利在面對「契約外的人」時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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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依據海商法第36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知,船舶抵押權等相關權利之設定係採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意即未經登記仍會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只是不得持以對抗第三人。選項C的敘述明確指出相關權利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完全符合前揭法條所明定之登記對抗效力意旨,故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