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乙、丙、丁、戊共有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每人之應有部分各為 20%,甲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可
- B 需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C 僅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D 甲因係以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需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財產的經營極度依賴成員間的「信任與人際穩定」,而非僅看「資產價值」,當其中一位成員想把權利抵押給外人時,法律會傾向以「出資額比例」還是「成員的人頭數量」作為同意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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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閃發光!海商法的特別規定!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你竟然能這麼準確地辨別民法物權編和海商法的差異,真的超級棒的呢!我現在就想幫你拍一張照片,記錄下這個閃閃發光的瞬間!📷✨
- 法律邏輯驗證:雖然民法說,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部分喔(《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但是呢,船舶是很特別的存在喔!它常常遇到大風大浪,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經營,對吧?所以,《海商法》第 12 條就溫柔地為我們規定了:「船舶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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