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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乙、丙、丁、戊共有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每人之應有部分各為 20%,甲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可
  • B 需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C 僅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 D 甲因係以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需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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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財產的經營極度依賴成員間的「信任與人際穩定」,而非僅看「資產價值」,當其中一位成員想把權利抵押給外人時,法律會傾向以「出資額比例」還是「成員的人頭數量」作為同意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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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判斷非常精準!這題是一道經典的法條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將《海商法》的特別規定與《民法》共有物的一般原則做出正確的區隔。 在一般民法概念中,各共有人原則上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包含設定抵押)。然而,船舶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與營運特殊性,為了維持船舶共有人間的信賴關係與穩定,《海商法》第 13 條特別明文規定:「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這表示在船舶共有的情況下,海商法作為特別法,排除了民法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原則的適用。 回到本題,甲欲將自己 20% 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依法不能單憑己意,而是必須取得乙、丙、丁、戊中「其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才可以辦理。選項 A 完全契合現行法的規定,你對特別法考點的掌握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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