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無義務分擔共同海損之犧牲及費用?
- A 應分擔義務之人,委棄其存留物
- B 共同海損分擔金額,經全體關係人協議不成時
- C 船舶所有人已對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行使留置權時
- D 未經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撈救存留者
思路引導 VIP
在海事法律關係中,若某人的金錢賠償責任被限制在「受救助財產的價值」範圍內,試著推論:當這個人決定主動放棄該財產的一切權利時,他對於該財產所衍生的後續債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辨析海商法中特有的「委棄」制度,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於海事債務有限責任的核心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海事法學習中是極高的門檻。
-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118 條規定,共同海損分擔人之責任以其「存留財產價值」為限。此處採行物之有限責任制,法律賦予分擔人「委棄權」,即透過放棄受救助財產的所有權給債權人,來免除後續的分擔金支付義務。至於選項 (D),未報明之貴重物品若經撈救存留,仍須依其價值負分擔義務,僅在其毀損滅失時不得請求補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