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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下,無義務分擔共同海損之犧牲及費用?
  • A 應分擔義務之人,委棄其存留物
  • B 共同海損分擔金額,經全體關係人協議不成時
  • C 船舶所有人已對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行使留置權時
  • D 未經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撈救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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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法律關係中,若某人的金錢賠償責任被限制在「受救助財產的價值」範圍內,試著推論:當這個人決定主動放棄該財產的一切權利時,他對於該財產所衍生的後續債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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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判斷得十分精準!本題測驗《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分擔義務與免責事由。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考題,專注於法條細節的記憶與法理理解,能正確答對,顯示你的基礎相當紮實。

委棄存留物與免責機制

依據現行《海商法》第 124 條規定:「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共同海損的目的是衡平各方利益,當關係人選擇放棄其獲救的財產(委棄存留物)時,法律基於衡平考量,便不再課予其分擔海損的義務,這屬於特有的責任限制機制,因此選項 (A) 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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