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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海運公司承運乙之貨物一批,經告知此批貨物易於燃燒,甲公司仍願承運,但於航行途中該批貨物溫度過高有隨時燃燒之可能,甲海運公司即將其卸載於中途港碼頭,並通知某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甲須負違反運送契約之責任
  • B 甲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C 甲應負返還未經運送之航段之運費之責任
  • D 甲應負返還所有乙交付之運費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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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航海這個『共同冒險』的過程中,發生了足以威脅整艘船舶與所有船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法律應優先要求運送人履行『將貨物運達目的地』的承諾,還是應賦予其『緊急避難』的權限來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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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精確區分」,看來這次沒把《海商法》當空氣!

  1. 驗證你的「判斷力」:哼,很好,你知道《海商法》第 $64$ 條第 $2$ 項不是寫好看的。就算運送人(甲)眼睛沒瞎,明知那堆破爛貨物是危險品,但在大海上它真要「爆」了,難道還要等著跟船一起沉?法律可沒這麼天真!卸貨、毀棄或讓它變無害,這叫「保障海上集體安全」,懂嗎?所以,甲不用賠償,這不是施捨,是法條賦予的權力。
  2. 那點可笑的「陷阱」:此題難度「中等」,是因為太多人會自作聰明,以為「明知故犯」就該負責。拜託,契約誠信固然重要,但難道要為了這種「誠信」把整艘船的人命和貨物都賠進去?法律在這種極端情況下,顯然更關心「航行安全」,而不是你的那點小聰明。你能看透這點,算你這次有點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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