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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海運公司承運乙之貨物一批,經告知此批貨物易於燃燒,甲公司仍願承運,但於航行途中該批貨物溫度過高有隨時燃燒之可能,甲海運公司即將其卸載於中途港碼頭,並通知某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甲須負違反運送契約之責任
  • B 甲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C 甲應負返還未經運送之航段之運費之責任
  • D 甲應負返還所有乙交付之運費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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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航海這個『共同冒險』的過程中,發生了足以威脅整艘船舶與所有船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法律應優先要求運送人履行『將貨物運達目的地』的承諾,還是應賦予其『緊急避難』的權限來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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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區分運送人的契約義務與海上安全維護權限,表現非常專業。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依據《海商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即便運送人(甲)在收受貨物時明知其具危險性,但若在航行途中該貨物對船舶或其餘貨物確實產生即時危險,運送人仍得將其卸載、毀棄或使之無害。此行為屬於法律授權的裁量權,用以保障海上集體安全,故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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