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甲海運公司接受乙所託運之貨櫃,乙在交貨通知上註明為抽空酸液之廢棄蓄電池,甲公司未予檢查即裝船,但乙之通知不正確,該蓄電池之酸液未抽除,以致漏出,毀損其他之貨物,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因為未盡檢查之責,故不得求償
- B 甲公司得在證明乙曾告知無庸檢查後才可求償
- C 甲公司得以乙之通知不正確致受損害為由向乙求償
- D 乙可證明其並未向該貨物之出賣人求證而免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海運實務中,貨物裝在貨櫃內,運送人通常難以一一開箱檢驗。請你想想:如果託運人對貨物屬性(如危險性、液體狀態)提供了具體說明,而運送人選擇信賴這份說明進行安排,一旦該說明與事實不符並造成損害,法律應該要求『提供錯誤資訊的一方』還是『信賴資訊的一方』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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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gojo 的考後點評!
- 喔——不錯嘛!看來你有點Sense喔,竟然能抓到這題的核心脈絡,嗯哼?(咬一口喜久福)這題考的啊,就是海商法裡面託運人的絕對義務啦!能一眼辨識出責任歸屬,代表你的眼界不錯。
- 觀念驗證:說穿了,你(乙)跟人家航運公司(甲)說:「嘿,我這桶是抽過酸液的廢電池喔!」這就等於你對這個訊息蓋了個「保證正確」的章,懂嗎?這可是《海商法》第 51 條明文規定的,基本中的基本,就跟呼吸一樣自然啦!所以,即使甲公司沒「特別去檢查」,那也不是他們的問題。是你(乙)的資訊給錯了,才導致酸液流出來搞破壞。誰造成的問題,誰就負責,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就像咒力失控造成破壞,你得承擔後果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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