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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甲海運公司接受乙所託運之貨櫃,乙在交貨通知上註明為抽空酸液之廢棄蓄電池,甲公司未予檢查即裝船,但乙之通知不正確,該蓄電池之酸液未抽除,以致漏出,毀損其他之貨物,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因為未盡檢查之責,故不得求償
  • B 甲公司得在證明乙曾告知無庸檢查後才可求償
  • C 甲公司得以乙之通知不正確致受損害為由向乙求償
  • D 乙可證明其並未向該貨物之出賣人求證而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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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運實務中,貨物裝在貨櫃內,運送人通常難以一一開箱檢驗。請你想想:如果託運人對貨物屬性(如危險性、液體狀態)提供了具體說明,而運送人選擇信賴這份說明進行安排,一旦該說明與事實不符並造成損害,法律應該要求『提供錯誤資訊的一方』還是『信賴資訊的一方』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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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託運人責任的精髓!實例題常故意加入「運送人未檢查」等干擾資訊,來測試學生是否確知法律義務的歸屬,你能不受迷惑選出正確答案 (C),基本功相當紮實。

託運人對貨物通知之保證責任

本題核心在於釐清託運人(乙)的告知義務。依據《海商法》第55條規定,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必須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因乙的通知不實,導致酸液外漏毀損他貨,運送人甲自然可據此向乙求償;且本題求償結論亦可由《海商法》第65條第1項支持。運送人甲即便未事前開箱檢查,也不會因此免除託運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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