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運送貨物一批,從新加坡港至高雄港。貨物裝船後,因甲公司之請求,乙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予甲公司,其上載明受貨人為丙公司。因丙公司未付貨款,甲公司未轉讓載貨證券予丙公司。貨抵目的港後,乙公司通知丙公司,丙公司未前往提領。乙公司將該貨物寄存於倉庫,並通知丙公司及甲公司。其後因顯見貨物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乙公司立即將其拍賣,賣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無餘額,甲公司因之受損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違反民法寄存拍賣之規定
- B 乙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違反海商法寄存拍賣之規定
- C 乙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已依民法寄存拍賣之規定為之
- D 乙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已依海商法寄存拍賣之規定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案件涉及跨國海上運輸時,根據法律適用原則,我們應優先翻閱哪部法典?另外,如果運送人想要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貨物來抵償費用,為了保障真正權利人的財產權,法律通常會要求運送人先履行什麼樣的「通知」或「等待」程序,才不會構成侵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件為海上貨物運送爭議,應優先適用海商法之規定,故乙公司之行為是否合法應以海商法為判斷標準。依據海商法第51條規定:「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一、不能寄存於倉庫。二、有腐壞之虞。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在本題中,運送人乙公司於受貨人丙公司未前往提領時,固然已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並為相關通知,但其後因發現該貨物符合「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之情形時,依法必須先「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方可處分貨物。然而,乙公司卻未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即逕自立即將該批貨物拍賣,其處分程序顯然已違反海商法關於寄存拍賣之明文規定。因乙公司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拍賣而導致託運人甲公司受有損害,乙公司自應對此違法處分行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