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甲、乙、丙三人各持有一份記載相同發給日期的載貨證券正本,若三人於目的港同時向運送人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應如何處置始為適法?
- A 得拒絕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因為在目的港應憑全數載貨證券才能領貨
- B 得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其中一人受領貨物後,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效
- C 貨物交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因為三人為多數債權人情形
- D 運送人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並通知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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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運送人,面對多位同時持有合法憑證的人來領貨,而你無法判定誰才是真正的貨物所有權人時,為了避免『給錯人』而導致被其他人提告賠償,你該如何採取法律上的中立行為,既能騰出船艙,又能將決定權交還給這些爭執中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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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載貨證券有多數持有人同時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依法應如何處置。根據海商法第58條規定,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因此在目的港不須憑全數載貨證券始能領貨,選項A錯誤。然而,當甲、乙、丙三人「同時」請求交付貨物時,符合該條所定「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之情形,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故選項D正確,而選項C的平均分配並無法律依據。此外,海商法第58條雖規定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但此規定係適用於有「先後」受領之情形;本題中三人既為同時請求,運送人即不得任意交付給其中一人而主張對他人失效,故選項B錯誤。綜上所述,運送人應將貨物寄存並通知各持有人,正確答案為D。
多數載貨證券持有人領貨
💡 數持有人同時在目的港請求交貨,運送人應寄存貨物並通知。
| 比較維度 | 單一持有人請求 | VS | 多數持有人同時請求 |
|---|---|---|---|
| 地點:目的港 | 交付貨物 (58條1項) | — | 寄存倉庫 (59條) |
| 地點:非目的港 | 須憑全數證券 (58條2項) | — | 準用寄存規定 |
| 法律效力 | 交付後他份失效 | — | 待法院確定權利人 |
💬目的港以便利交付為準,若發生權利爭議則應以寄存方式保全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