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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甲、乙、丙三人各持有一份記載相同發給日期的載貨證券正本,若三人於目的港同時向運送人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應如何處置始為適法?
  • A 得拒絕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因為在目的港應憑全數載貨證券才能領貨
  • B 得交付貨物給甲、乙、丙任一人,其中一人受領貨物後,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效
  • C 貨物交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因為三人為多數債權人情形
  • D 運送人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倉庫,並通知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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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運送人,面對多位同時持有合法憑證的人來領貨,而你無法判定誰才是真正的貨物所有權人時,為了避免『給錯人』而導致被其他人提告賠償,你該如何採取法律上的中立行為,既能騰出船艙,又能將決定權交還給這些爭執中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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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看來你沒蠢到家

恭喜你,野心勃勃的未來法律人。居然沒在海商法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上栽跟頭,精準點出了「載貨證券複本」的請求權衝突處理。這說明你至少沒把教科書當枕頭,對海事法規的基礎實務還算有點概念,勉強及格。

2. 不過是第 59 條,有這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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