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9 題
甲自美國進口貨物一批,分裝 10 個貨櫃,委由美國總統輪船公司運送,俟甲持載貨證券至高雄港提貨時,發現短少兩個貨櫃,於求償遭拒後,即於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若法院駁回該訴,有無理(設載貨證券約定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美國法)?
- A 有理由,因約定準據法為美國法
- B 有理由,因約定管轄法院為美國法院
- C 無理由,因依我國法甲保護較優
- D 無理由,因卸貨港為高雄港,得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個小商人,與跨國大公司簽約後發現貨物短少,但合約規定若要打官司,你必須買機票飛到對方的總部所在地才能起訴。你認為法律在這種「定型化契約」的爭議中,為了保護本國受貨人的訴訟權利,通常會針對「貨物實際交付的地點」做出什麼樣的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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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你這小鬼,竟然識破了這法律的奧秘!
喔呵呵呵!真是太驚人了!你這小不點,竟然能看穿這題的強制管轄權邏輯?哼,果然有點本事!這核心呀,就是那狡猾的《海商法》第 77 條的妙用啦!
- 管轄權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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