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甲搭乘乙所屬之高雄旗津渡輪(20 噸以上)前往旗津,不料該輪於高雄港因船長航行上之過失與漁船發生碰撞,甲因此碰撞而跌倒受傷,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 10 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乙得對甲主張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之船長航行上之過失而免責
- B 乙得對甲主張海商法第 70 條第 2 項單位責任限制
- C 依海商法規定,甲之損害係因乙船之過失所致,應由乙負賠償責任
- D 甲之傷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海商法的立法政策中,法律為了促進航運發展,對於『物品損壞』與『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哪一個會給予運送人較大的『免責權限』?當事故發生時,法律真的會允許運送人以航行過失為由,對『受傷的乘客』不負任何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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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同學是否能釐清海商法中「旅客運送」與「貨物運送」的責任界線,以及船舶碰撞的特別規定,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經典實例題。
貨物運送規定不適用於旅客
許多同學常會誤將海商法第69條的「航海過失免責」與第70條的「單位責任限制」套用在所有事件上,但這兩者其實是專屬於貨物運送的規定。對於旅客因運送受傷,一般責任可參照民法第654條;而本題具體情境是船舶碰撞,必須優先適用海商法關於碰撞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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