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在下列何種情況,船舶所有人得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A 船舶所有人與海難救助人訂定沈船之打撈契約所生之債務
- B 船舶在港區沈沒,港務局代為打撈後向船舶所有人求償之打撈費用
- C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 D 船舶溢漏燃料油之油污染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船舶所有人與他人『自願簽署』了合約來處理事故,或是法律為了鼓勵他人冒險救助而設立的『特別獎勵金』,若允許船舶所有人事後限制賠償,是否會違背誠信原則或影響他人的救助意願?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債務應該被排除在『責任限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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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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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思維相當紮實!
你能精準辨析海商法第 21 條的適用範圍,展現出對海商法「責任限制」體系的高度理解。以下為本題核心:
- 責任限制之本質: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係為鼓勵航運,減輕其經營風險。但若涉及契約義務(如 A 的打撈契約)或特定衡平原則,則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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