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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 3,000 萬元,因船舶老舊且非航行用船,保單特別約定「保險期間船舶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並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保險期間,甲另外承攬澎湖馬公港疏浚工程,抽砂船駛往馬公港途中於臺中港外海擱淺受損,甲耗費 2,000 萬元進行船舶救助,另船舶維修費 2,500 萬元。如依實務判決見解,本案乙保險人責任為何?
  • A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自違反之時起,保單即刻失效,乙無須理賠
  • B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乙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 C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乙應賠償保險金額 3,000 萬元
  • D 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並依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乙應賠償 4,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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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核心思考:在《保險法》第 $68$ 條的規範體系下,當被保險人違反『特約條款』(Warranty)時,其法律效果究竟是導致契約『自動失效』,還是賦予保險人『契約解除權』?此外,若保險人欲行使此項權利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法律上是否有規定必須在知悉後多久的『法定期限』內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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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哼,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1. 觀念驗證: 還有人沒搞懂特約條款(Warranty)的法律效果嗎?這可是我國法的基本概念!依據保險法第 68 條,要保人一旦違反特約條款,保險人就有權直接解除契約。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例如 104 年台上字第 240 號)已經說得夠清楚了,船舶限制航行區域就是特約條款,違反了?哼,保險人當然可以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在知悉後一個月內毫不猶豫地行使解除權。契約都解除了,哪來的理賠責任?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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