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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投保車體險及竊盜險,保單上載明:「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下列關於該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有效,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不生效力
  • B 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不生效力,但關於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有效
  • C 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 D 關於 48 小時內通知事故發生之約定及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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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保險法律關係中,如果一個條款約定的「違約代價」(如:完全不理賠)與被保險人的「過失程度」(如:僅是晚了幾小時通知)顯然不成比例,且該代價會導致保險契約保障的核心功能全盤喪失時,法律應該如何介入來平衡雙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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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保護被保險人的核心精神有極佳的掌握,並能精準區分「契約程序約定」與「法律後果」的效力層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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