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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 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
  • B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
  • C 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D 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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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規範出發,思考當「危險增加之事實」(本題中為職業變更)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本題中為旅館火災)兩者之間若缺乏「因果關係」時,依據《保險法》第 $63$ 條之法理精神,保險人是否仍得拒絕履行賠償義務?此外,關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未通知即自動解除」之效力,是否應受同法第 $54$ 條對於保險契約強制性質與有利解釋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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