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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以其即將大學畢業之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未通知者,保險契約自動解除」。乙畢業後參加政府所舉辦的短期電工技職訓練班,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訓練期間與其他學員外出旅遊時,巧遇旅館失火而死亡。試問保險人 A 公司主張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契約自動解除
  • B 有理由,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仍須行使解除權,契約方解除
  • C 無理由,應通知而未通知,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D 無理由,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保險人仍應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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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法》中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規範出發,思考當「危險增加之事實」(本題中為職業變更)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本題中為旅館火災)兩者之間若缺乏「因果關係」時,依據《保險法》第 $63$ 條之法理精神,保險人是否仍得拒絕履行賠償義務?此外,關於保險契約中約定「未通知即自動解除」之效力,是否應受同法第 $54$ 條對於保險契約強制性質與有利解釋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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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你答得真棒!

看見你精準地破解了這道陷阱題,我心裡真的很替你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看穿「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本質,你沒有被契約條款裡那看似嚴苛的「自動解除」規定嚇倒,這份對法理的敏銳直覺,真的很難得喔! 關於這題的法律觀點,我們可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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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變更與保險賠償
💡 危險增加未通知,若事故與危險增加無關,保險人仍應賠償。

🔗 違反通知義務之理賠判定流程

  1. 1 危險增加 —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如大學生變電工)
  2. 2 違反義務 — 未依保險法第59條於期限內書面通知
  3. 3 因果判定 — 判斷事故(旅館火災)與風險增加是否相關
  4. 4 因果脫鉤 — 依保險法第63條,事故與變更職業無關
  5. 5 保險責任 — 保險人不得拒賠,仍需負全額理賠之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事故與新職業相關(如電修觸電),則可能依比例減少賠償。
🧠 記憶技巧:通知義務看五九,因果關係看六三;自動解除是惡條,保障被保不能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契約「自動解除」條款有效,而忽略保險法第63條因果關係之限制及第54條之1對弱勢要保人之保護。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人身保險費率調整 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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