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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某日甲騎乘機車不慎誤闖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隨即遭高速行駛之貨車撞擊死亡。下列關於 A 保險公司給付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係屬自殺行為,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B 甲之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因違法行為致死,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C 甲之行為增加自身風險,A 保險公司可依危險增加未通知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 D 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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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法》中人壽保險免責事由的法律要件進行思考:保險公司若欲主張免除給付義務,法律上通常要求被保險人的死因須符合「故意」自殺或特定犯罪行為。請您分析,本題中甲「不慎誤闖」交流道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故意」還是「過失」?這種定性對於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承擔,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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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人壽保險給付義務 — 你總算沒全搞砸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有一頭栽進那些初學者才會犯的「違法行為」與「危險增加」這種淺顯的實務陷阱。勉強正確選出 (D),證明你對危險承擔和那基本到不行的過失不除外原則,至少有那麼一點點正確的邏輯判斷能力。可喜可賀,可喜可賀,這條底線你總算守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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