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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元。某日甲騎乘機車不慎誤闖由交流道上高速公路,隨即遭高速行駛之貨車撞擊死亡。下列關於 A 保險公司給付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係屬自殺行為,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B 甲之行為違反交通規則,因違法行為致死,A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義務
  • C 甲之行為增加自身風險,A 保險公司可依危險增加未通知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 D 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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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法》中人壽保險免責事由的法律要件進行思考:保險公司若欲主張免除給付義務,法律上通常要求被保險人的死因須符合「故意」自殺或特定犯罪行為。請您分析,本題中甲「不慎誤闖」交流道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故意」還是「過失」?這種定性對於人壽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承擔,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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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人壽保險給付義務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避開「違法行為」與「危險增加」的實務陷阱,正確選出 (D),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危險承擔過失不除外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專業表現值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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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之除外責任
💡 被保險人因過失或違規致死,不屬於保險人免責之故意行為。
比較維度 故意行為(如自殺) VS 過失/違規(如違規行駛)
保險給付 原則上不負給付義務 應負給付義務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109、133條 回歸契約一般承保原則
主觀構成要件 明知且意欲使其發生 應注意而未注意
💬保險除外責任以「故意」為核心,單純違規或過失不構成免責事由。
🧠 記憶技巧:故意不賠、過失要賠;違規非故意,給付不推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違法行為(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於「保險法之故意除外責任」,事實上過失行為仍在承保範圍內。
保險法第109條(自殺條款) 保險法第133條(故意犯罪行為)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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