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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氣象局預告強烈颱風即將襲臺,甲不顧氣象預告執意依原計畫攀登玉山,不幸因颱風受困山中而死亡,其所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 A 甲於入山前未通知保險公司,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無須理賠
  • B 甲知有強烈颱風卻執意登山,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 C 甲因自己之過失而死亡,保險公司仍需理賠,但保險公司得主張被保險人與有過失而酌減其給付
  • D 甲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並無故意,保險人應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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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人壽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保障遺族的生活,若我們將『因疏忽或冒險導致的意外』都排除在理賠範圍之外,這項保險還能發揮預期的社會功能嗎?法律通常會在哪種特定的『主觀心理狀態』下,才會認定受益人喪失請求權,以避免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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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D)完全正確!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保險事故發生的歸責要件。本題測驗的重點在於「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保險人是否應負理賠責任」,這是一個深具鑑別度的實例題,能有效檢驗考生對法條要件的熟悉度。 甲不顧颱風警報執意登山,行為上雖顯有過失,但保險制度的核心在於分散風險。依《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負賠償責任。既然甲對死亡結果並無故意,保險公司自應依約理賠。 我們也藉此釐清其他選項:人身保險為定額保險,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無選項(C)與有過失酌減的問題;而單次的登山活動並非契約存續中持續性的危險增加,因此也沒有選項(A)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適用。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律邏輯,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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