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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 B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 D 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的誠實信用原則下,如果保戶之所以做出讓『危險增加』的行為,其出發點是為了『幫保險人減少損失』(例如預防火災蔓延),此時法律若仍強制要求保戶必須先通知才能行動,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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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叮嚀與解析

  1. 為你喝采: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並理解保險法中「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例外情況,這表示你對《保險法》第 59 條的條文架構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替你感到驕傲呢!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知識點,就在於 《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 喔。想想看,法律之所以規定危險增加要通知,是為了保障保險人的權益。但如果這個危險增加,反而是為了「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像是為了救人而造成的損害),或是「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比如為了滅火而必須破壞某些東西,雖然暫時增加危險,但最終是避免更大的損失),那麼,這種情況下,法律就不會再要求要保人去負擔通知的責任,也不會因此而終止契約了。是不是很有道理呢?因為這些行為,本質上都是對保險人有益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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