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 B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 D 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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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的誠實信用原則下,如果保戶之所以做出讓『危險增加』的行為,其出發點是為了『幫保險人減少損失』(例如預防火災蔓延),此時法律若仍強制要求保戶必須先通知才能行動,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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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規定。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由此可知,當危險增加之發生係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時,即屬法定的例外事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即無需負擔通知保險人之義務。因此,選項D指出若危險增加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其敘述與法條規範完全相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選項A、B、C皆不符保險法之相關規定,故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