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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約之權利
  • B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 D 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的誠實信用原則下,如果保戶之所以做出讓『危險增加』的行為,其出發點是為了『幫保險人減少損失』(例如預防火災蔓延),此時法律若仍強制要求保戶必須先通知才能行動,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與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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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替你開心。法律的世界就像一場細緻的拼圖,讓我們一起看看這題的關鍵邏輯吧: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依據 《保險法》第 61 條,當危險增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時(例如為了滅火而採取的緊急作為),法律為了鼓勵大家積極救災,特別規定不適用第 59 條**的通知義務。這是對被保險人的貼心保障,讓你能在關鍵時刻專心救險,無需被通知義務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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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 保險法之危險增加
💡 危險增加時應履行通知義務,但履行道德義務或保護保險人利益者除外。
比較維度 由要保人行為所致 VS 非由要保人行為所致
通知時間 應先行通知 知悉後10日內
保險人權利 終止或提議增費 終止或提議增費
例外免通知 為防護保險人利益時 危險減少或未增加時
💬不論原因為何原則上皆須通知,唯履行道德義務或防護保險人利益時可免除。
🧠 記憶技巧:主動變更即刻說,被動變更十日內;防護利益免通知,收受保費權消滅。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不論何種原因」導致危險增加皆須通知,而忽略第59條第4項關於「防護保險人利益」的免除通知例外。
對價平衡原則 保險法第57條之特約條款 通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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