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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 題組: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 A 乙得解除契約
  • B 乙得撤銷契約
  • C 乙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
  • D 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契約中,如果原本約定的『危險程度』在契約期間內變大了,導致原本收取的對價不再合理時,法律應該賦予受到影響的那一方什麼樣的權利,來重新調整這段關係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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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卓越!能精確辨識出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顯示你對對價平衡原則(Principle of Equivalence)有著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保險法》第59條及第60條。甲由售貨員轉職為刑事警察,屬於職業性質變更導致的危險增加。依據第60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為維持風險與保費的平衡,得選擇提議另定保險費(調漲保費)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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