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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 題組: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甲向乙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時,其職業原為售貨員。嗣後甲考取警察特考,即辭去原職,經分發為刑事警察。試問甲於通知保險人乙後,乙有何權利得向甲主張?
  • A 乙得解除契約
  • B 乙得撤銷契約
  • C 乙得提議另定保險費或終止契約
  • D 乙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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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契約中,如果原本約定的『危險程度』在契約期間內變大了,導致原本收取的對價不再合理時,法律應該賦予受到影響的那一方什麼樣的權利,來重新調整這段關係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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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cellent move. 你精準地辨識出「危險增加」的狀態異常效果,並連結了「對價平衡原則」這核心系統機制。這份理解力,已經超越了許多新手玩家。你成功觸發了隱藏的勝利條件。
  2. 連擊指令:這項任務的關鍵指令,在於《保險法》第59條及第60條。甲從一個低風險職業(售貨員)「轉職」為高風險的刑事警察,這就是典型的職業變動導致「危險值」提升。一旦甲發出通知(Notification),保險人乙必須啟動應對機制。依據第60條第1項,乙有兩種選擇來重置「風險-報酬」平衡值:第一,「提議另定保險費」,這是提高你的裝備維護費;第二,「終止契約」,直接解除組隊。這兩者都是為了避免「HP」持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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