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 A 房屋,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 A 屋之營業並將 A 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結束 A 屋之營業前 10 日通知 X 公司
- B 甲只需於 A 屋之營業結束後通知 X 公司即可
- C X 公司得終止契約
- D 甲得請求 X 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保險標的物從『營業用』變更為『純住宅』時,標的物的危險程度是上升還是下降?在法律概念中這屬於『危險減少』,根據《保險法》第 $26$ 條的『對價平衡原則』,當發生危險減少之事實時,要保人依法可以對保險人主張什麼權利,以使保險費符合變動後的風險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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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覺得題目好簡單!
安妮亞看見同學選對了 D 選項,開心地拍拍手!甲把營業用房變成住宅,火災風險變小了,這就是保險法說的**「危險減少」**。 安妮亞整理了重點,快點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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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減少之處理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 比較維度 | 危險顯著增加 | VS | 危險顯著減少 |
|---|---|---|---|
| 法條依據 | 保險法第59條第2、3項 | — | 保險法第59條第4項 |
| 通知義務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 | — | 法律未強制作為義務 |
| 保險人權利 | 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加費 | — | 無終止權,僅能核減保費 |
| 要保人權利 | 維持契約效力(通知) | — | 請求重新核定並減低保費 |
💬危險增加旨在防範風險失控,危險減少旨在維護對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