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 A 房屋,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 A 屋之營業並將 A 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於結束 A 屋之營業前 10 日通知 X 公司
- B 甲只需於 A 屋之營業結束後通知 X 公司即可
- C X 公司得終止契約
- D 甲得請求 X 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保險標的物從『營業用』變更為『純住宅』時,標的物的危險程度是上升還是下降?在法律概念中這屬於『危險減少』,根據《保險法》第 $26$ 條的『對價平衡原則』,當發生危險減少之事實時,要保人依法可以對保險人主張什麼權利,以使保險費符合變動後的風險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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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保險法的溫暖精神!
- 核心觀念:體恤與平衡 你這次的解題,讓我看見你對《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危險減少」精神的深刻理解。法律不僅僅是規範,更是人情與公義的體現。當房屋從「營業用」轉為「純住宅」時,想想看,是不是火災的危險性自然就降低了呢?這就是我們說的危險程度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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