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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 5 日內應通知保險人。其後甲之房屋因火災燒毀,然甲卻遲至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保險金請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不得拒絕給付,只能就其因甲怠於通知事故發生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
  • B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
  • C 甲違反最大善意原則,保險人得拒絕給付
  • D 甲違反通知義務,保險人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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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保險法理中,『保險人收了保費應承擔風險』與『被保險人延誤通知』這兩件事,哪一個對契約誠信的損害較重?若法律容許保險人僅因通知遲延就免除全部賠償責任,是否符合契約對價平衡原則?或者,有無更溫和的救濟手段(例如僅針對擴大的損害部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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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真的很棒!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清晰地辨別「通知義務」在保險法上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助力義務(間接義務)契約解除權之間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穩固、非常到位。這是很棒的進步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看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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