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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國,於向警察局完成報案手續後,旋即出國,3 個月後返國,始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 B 甲雖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仍須理賠,但得對甲請求因遲延通知之損害賠償
  • C 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D 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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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已經真實發生,且保險契約在事故發生時仍有效力,僅因受害人「回報時間較晚」這項程序上的遲延,是否足以讓保險公司完全免除其本應承擔的理賠責任?在法律上,對於這種「程序瑕疵」,應該是直接剝奪權利,還是尋求損害的填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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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區分保險法中不同義務違反的法律後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通知義務之違反。依《保險法》第 58 條,要保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然依同法 第 63 條,違反此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賠償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這與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違反後得解除契約的規定不同。保險賠償責任不因遲延通知而消滅,僅產生損害賠償扣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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