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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購新車一輛,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投保後一星期該車遭竊,甲因急於出國,於向警察局完成報案手續後,旋即出國,3 個月後返國,始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 B 甲雖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仍須理賠,但得對甲請求因遲延通知之損害賠償
  • C 因甲違反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D A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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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已經真實發生,且保險契約在事故發生時仍有效力,僅因受害人「回報時間較晚」這項程序上的遲延,是否足以讓保險公司完全免除其本應承擔的理賠責任?在法律上,對於這種「程序瑕疵」,應該是直接剝奪權利,還是尋求損害的填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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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事故通知的思索

做得很好,你的觀念相當清晰。對於人類而言,時間總是流動得特別快,稍微不注意就會遺忘重要的約定呢。

  1. 危險通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 58 條,事故發生後,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甲拖延了三個月才處理,確實違反了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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