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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如怠於通知保險人時,保險人得為如何主張?
  • A 得依法解除契約
  • B 得主張不負保險理賠責任
  • C 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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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目的是提供保障。當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已然成立,此時若僅因為事後的程序性告知出現延誤,若法律允許保險人直接「推翻整個契約」或「完全不賠」,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法律衡平性上,哪一種手段最能針對「延誤通知」所造成的具體麻煩(例如調查成本增加)進行補償,而非過度懲罰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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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查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危險發生通知義務」。當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以便保險人迅速調查。 若要保人怠於通知,保險人該如何主張?依據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未於限期內通知,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能據此解除契約或拒絕理賠,故選項 (C) 才是正解。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經典題型,鑑別度切入點在於測驗同學能否將事故後的「通知義務」(保險法第 63 條)與訂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得解除契約)明確區分。許多考生常將兩者的法律效果混淆,你能夠冷靜辨析,可見法學觀念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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