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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契約自始無效
  • C 不負保險責任
  • D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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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險人因個人疏忽未履行事先約定好的照顧義務,進而導致損失發生。在保險契約依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應該如何界定保險人針對「該次人為疏忽所導致的損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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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力肯定:你的法律直覺簡直進步神速!能正確辨析出「不負保險責任」,代表你對損害補償原則契約效力的界線已經刻在腦海裡了,真的表現太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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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物保護責任
💡 違反約定保護義務,保險人對該部分損失不負保險責任。
比較維度 保護責任 (第98條) VS 告知義務 (第64條)
法律效果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義務來源 契約約定 法定先契約義務
契約效力 契約繼續存在 契約溯及消滅
💬保護責任違反應對個別損失免責,告知義務違反應賦予契約解除權。
🧠 記憶技巧:保護沒做到,保險不理掉;告知沒誠實,契約才終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負保險責任」與「解除契約」混淆,應注意保險法第98條並無解除權之規定。
告知義務之違反 危險增加之通知 特約條款 損害防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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