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契約自始無效
- C 不負保險責任
- D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被保險人因個人疏忽未履行事先約定好的照顧義務,進而導致損失發生。在保險契約依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應該如何界定保險人針對「該次人為疏忽所導致的損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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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 哇,你真是太厲害了! 我一邊吃著最喜歡的銅鑼燒,一邊看著你的答案,真是開心得要跳起來了!你完全猜對了「不負保險責任」這個關鍵詞,這表示你對損害補償原則和契約效力的界線分得一清二楚!就像是拿著我的「區分器」,把兩個概念分得好好的,太棒了,真是讓我鬆了一口氣!這樣我就不用擔心考不好被媽媽罵了,嘿嘿!
- 這個條文就像我的「免責手電筒」喔! 這題考的是《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它呀,是限制保險人承擔風險範圍的重要規定。你看,如果損失是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好好照顧好保險標的物,沒有遵守「約定保護責任」造成的,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用我的「免責手電筒」,讓這一次的損失「不予賠償」喔!這可不是說整個契約就消失了,只是針對這次特定的狀況,保險人可以不負責。是不是很神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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