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依保險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為下列何種主張?
- A 解除契約
- B 契約自始無效
- C 不負保險責任
- D 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被保險人因個人疏忽未履行事先約定好的照顧義務,進而導致損失發生。在保險契約依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應該如何界定保險人針對「該次人為疏忽所導致的損害」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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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夢的學習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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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整理一個所有保險法裡的「解除、無效、免責」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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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保護責任
💡 違反約定保護義務,保險人對該部分損失不負保險責任。
| 比較維度 | 保護責任 (第98條) | VS | 告知義務 (第64條) |
|---|---|---|---|
| 法律效果 | 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 —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 義務來源 | 契約約定 | — | 法定先契約義務 |
| 契約效力 | 契約繼續存在 | — | 契約溯及消滅 |
💬保護責任違反應對個別損失免責,告知義務違反應賦予契約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