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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一律應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負擔之
  • B 被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請求保險人墊給進行抗辯所需之必要費用
  • C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D 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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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人承諾在保險額度內保障被保險人。若今天發生的訴訟支出與賠償總額,根本還沒達到保險金額的上限,保險人卻要求被保險人共同分擔這筆費用,這是否符合當初購買保險、轉嫁風險的初衷?法律應在何種極端情況下,才需要啟動費用分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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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精準挑出選項(A),判斷非常正確!這是一道檢驗法條熟悉度的經典題,難度適中。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真確掌握現行保險法關於「抗辯費用負擔」的明文規定,避免被似是而非的比例分攤概念混淆。

抗辯費用之負擔原則

選項(A)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現行保險法第91條第1項明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法條中並無「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比例分擔」之規定,抗辯費用原則上就是由保險人負擔。同時,依據同條第2項,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先行墊付前項費用,這也是為何選項(B)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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