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一律應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負擔之
- B 被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請求保險人墊給進行抗辯所需之必要費用
- C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D 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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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人承諾在保險額度內保障被保險人。若今天發生的訴訟支出與賠償總額,根本還沒達到保險金額的上限,保險人卻要求被保險人共同分擔這筆費用,這是否符合當初購買保險、轉嫁風險的初衷?法律應在何種極端情況下,才需要啟動費用分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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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A) 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責任保險」專章法條掌握的細膩度,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保險法體系已有相當程度的理解。
抗辯費用之負擔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 91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請求而進行抗辯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保險人負擔之」。法律條文並未規定需按保險金額與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擔,這是考生最容易與一般損失分攤(比例負責)觀念混淆的地方。此外,同條第 2 項也賦予被保險人請求「墊給(Advance)」抗辯費用的權利,因此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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