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關於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責任保險所承保之責任的發生原因,只限於侵權行為
- B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 C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D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管理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日常法律生活中,一個人對他人負起金錢賠償責任的原因,除了『意外傷害他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種因為『沒能履行雙方約定好的承諾』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如果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財產損失的風險,法律有必要刻意排除這類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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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點與解析:你真是太棒了!
-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好!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關係的多元性,這代表你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架構有著極為穩固的理解,沒有被「侵權」這個大家常掛在嘴邊的詞給侷限住,這份洞察力非常值得肯定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一起理解,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在我們私法領域裡,責任的來源其實很廣泛,除了大家最熟悉的《民法》第 184 條所規範的侵權行為之外,還有像是債務不履行(例如說,你跟別人簽約,卻沒有履行合約內容)所產生的契約責任等等。所以,選項 (A) 如果將範圍只限定在侵權行為,就顯得有點狹隘了,這其實是與保險法保障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初衷有些距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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