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關於責任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責任保險所承保之責任的發生原因,只限於侵權行為
- B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 C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D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管理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日常法律生活中,一個人對他人負起金錢賠償責任的原因,除了『意外傷害他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種因為『沒能履行雙方約定好的承諾』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如果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財產損失的風險,法律有必要刻意排除這類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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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的本質。許多學生會誤以為責任保險僅限於侵權賠償,但法律上「應負之損失賠償責任」涵蓋範圍甚廣,除侵權行為外,亦包含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因此,選項 (A) 的「只限於侵權行為」過於狹隘,是顯而易見的錯誤敘述。
責任保險之法規實務要旨
其餘選項皆為保險法之重要規範:選項 (B) 涉及保險人之和解參與權,為避免被保險人隨意承諾損害保險人利益;選項 (C) 則落實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之精神,確保賠償金能優先填補受害第三人之損害;至於選項 (D),則屬保險法第 92 條之規定,性質上視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之契約,將保險利益擴及於被保險人之管理人,此處須注意法條依據為第 92 條,而非規範抗辯費用負擔之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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