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A 食品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起,以 A 食品公司為被保險人,向 B 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甲於 105 年 6 月 1 日購買 A 食品公司生產之食品,食用後上吐下瀉,乃住院治療。經查明 A 食品公司生產之食品,係使用原料供應商 C 惡意添加不合格之原物料所製成。甲遂於 105 年6 月 20 日向 A 食品公司之董事長乙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乙代表 A 食品公司對甲為賠償後,遂向 B 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理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甲給付 30 萬元後,乙對 B 保險公司始生 30 萬元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 B B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30 萬元予乙後,得向原料供應商 C 代位行使 A 食品公司對於供應商 C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C 本案雖因原料供應商 C 惡意添加不合格之原物料所致,但 B 保險公司仍不得依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主張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 D B 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 30 萬元予乙,因該產品責任險之被保險人為 A 食品公司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理論中,當一個法人(如 A 公司)在物理上無法親自行動,必須透過特定的自然人來實踐其法律行為時,該自然人所做的行為,其法律上的「責任歸屬」最終會落在誰的身上?而這與保險契約要求「被保險人受有損失」的條件又有什麼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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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卓越:精準洞察法人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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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人代表制度。在法律上,董事長「代表」公司所為之行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既然被保險人是 A 公司,董事長乙代表 A 向被害人賠償後,視同 A 已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事故(受賠償請求並給付)已發生,B 保險公司自應理賠。選項 (D) 錯誤切割了法人與代表人的法律人格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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