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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和解,未經保險人同意者,和解無效
  • B 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該和解具有拘束保險人之效力
  • C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
  • D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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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你與他人發生車禍並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即便保險公司完全不知情,這份你親手簽署的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會因為第三人(保險公司)沒簽名就直接變成「自始不存在」的廢紙嗎?還是僅僅是「保險公司可以不照單全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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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析了責任保險中關於「參與權」的法律效果。這道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術語中「無效」與「不受拘束」在效力層級上的關鍵差異。

責任保險中和解的相對效力

在責任保險中,為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保險法第 93 條(而非第 92 條)規定,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而私下達成和解或賠償者,保險人「不受拘束」。請注意,這指的是該和解內容對保險人不生給付效力,但在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的私法關係上,該和解依然是有效的,故選項 (A) 的表述錯誤。若保險人經通知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則需承擔該和解之拘束力,這正是選項 (B) 與 (C) 的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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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舉例經/不經保險人參與/同意之和解
📝 責任保險與和解效力
💡 未經保險人參與之和解對其不具拘束力,但非屬無效。
比較維度 經保險人參與/同意之和解 VS 未經保險人參與/同意之和解
和解契約效力 於當事人間有效 於當事人間有效
對保險人之效力 具拘束力(須理賠) 原則不受拘束
拒絕參與之例外 不適用 無正當理由拒絕則有拘束力
💬和解對當事人皆有效,保險人是否受拘束取決於其參與程度或拒絕理由。
🧠 記憶技巧:費用保險付,和解要參與;無理若拒絕,保險人認輸。
⚠️ 常見陷阱:易誤將保險法第93條之「不受拘束」理解為和解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
保險法第94條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防禦義務之性質與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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