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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及責任保險保險單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和解,未經保險人同意者,和解無效
  • B 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該和解具有拘束保險人之效力
  • C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
  • D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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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你與他人發生車禍並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即便保險公司完全不知情,這份你親手簽署的賠償協議,在法律上會因為第三人(保險公司)沒簽名就直接變成「自始不存在」的廢紙嗎?還是僅僅是「保險公司可以不照單全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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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學弟/妹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耶!把這麼重要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這麼好,我很替你開心!

  1. 重要觀念,一步步來理解: 這題的關鍵,其實是在幫我們釐清兩個常常被搞混,但意義卻截然不同的概念:「契約本身的效力」「保險人是否會被這個契約綁住」。你可以這樣想喔:依照《保險法》第 93 條,還有法院的實際案例,當被保險人自己去跟對方和解,保險公司沒有參與到的時候,這個和解對保險公司來說,就是「對保險人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用去承擔這個和解的責任。但是!這不代表被保險人跟第三人之間簽的和解契約就「無效」了喔。因為私法自治的精神,兩個人自己同意的和解,在他們彼此之間還是有效的。只是保險公司可以不用照單全收啦!這樣是不是就比較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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