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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保險契約依訂約時情形而有顯失公平時,下列情事中,何種約定並非當然無效?
  • A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 B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 C 保險單條款文字解釋上發生疑義
  • D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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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遇到一個寫得模糊、有歧義的合約條款,為了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法律是會傾向於直接宣稱該條款「從未存在過」(無效),還是會傾向於「照著對消費者最有利的方向」去理解並執行它?這兩者對權利義務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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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保險契約強制效力條款解釋原則的本質區別,這展現了你對《保險法》體系架構的清晰認知。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54$ 條之 $1$。該條明文規定,若保險契約有「免除保險人義務」、「限制要保人權利」或「加重其義務」等顯失公平情事,該部分無效。而選項 (C) 屬於第 $54$ 條第 $2$ 項的範疇:當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此時條款依然有效,只是解釋方向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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